临海市慈善总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海内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物依法管理和使用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部门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会宗旨是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困难群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浙江省慈善总会、台州市慈善总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一、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 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市民政部门和市内外慈善总会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其它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困难群众,包括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向省内外及国际、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种机构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加强与市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对临海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的领导和管理,达到“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的目的。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学习、交流各地有关慈善事业的经验,发展我市慈善事业。 二、组织机构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会理事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届中根据需要,可按程序增补理事。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书面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听取和审查年度资金筹集和财务预算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规则和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 (六)评议审定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选举常务理事会。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聘任副秘书长。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讨论、决定资金的管理、筹集和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与国(境)内外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等问题; (四)讨论增补理事人选及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会员入会;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全体决定的事项。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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