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会同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岸堤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水面保洁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河湖长制”和“五水共治”水利工作。 (八)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滩涂围垦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水库、山塘、海塘、水电站、江堤、堰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保安、工程划界、标准化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山塘和堰坝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和绿色水电创建工作。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发展改革和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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