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建设大楼24层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382815;传真号码:0576-85382828;邮政编码:317000。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000,点击“我要咨询、我要反映、我要建议”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46&groupid=10332

二、信息公开分类

(一)信息分类

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其他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非涉密文件等信息。

(3)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计划总结、建议提案、应急管理、社会监督等信息。

(4)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信息。

(5)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干部公选公招等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

(7)其他。包括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单位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 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如上所述。

2、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linhai.gov.cn/col/col1229438293/index.html)查阅。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的,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或2:00—5:00根据市政府通知作适当调整)

联系电话:0576-85382820;传真号码:0576-85382828;邮政编码:317000。

3、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①网上申请。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46&groupid=10332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③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和业务。

(3)、《申请表》填写要求

①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③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④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4)申请处理

①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③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④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处理时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单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七)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