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临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临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112号
邮政编码:317000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5188000 传真:0576-85188000 邮箱:lhsczj8000@163.com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000,点击“我要咨询、我要反映、我要建议”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临海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信息。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3)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人事任免信息。
(4)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等相关信息。
(三)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发布单位 |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临海市财政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财政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登录临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hai.gov.cn/)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或登录网址: https://www.linhai.gov.cn/col/col1229438276/index.html,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如上所述。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等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为名称:临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112号
邮政编码:317000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5188000
传真号码:0576-85188000
(二)申请方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临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临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1)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临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临海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临海市财政局门户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提交公开申请。(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46&groupid=10314)
2、申请处理
(1)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处理时限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临海市财政局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真(选填) |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 其它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传真(选填) | ||||||||||||||
电子邮箱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
□ 若本单位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表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如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要求,应当自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校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文件。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