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本机关制作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了《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领取。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317000

办公时间: 夏令 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令 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5389919 传真:0576-85389910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000,点击“我要咨询、我要反映、我要建议”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 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 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海洋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 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 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4.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ww.linhai.gov.cn/col/col1229438294/index.html)、浙江政务服务(http://www.zjzwfw.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办公室)查阅。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

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 邮政编码:317000

办公时间:  夏令 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令 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5389919 传真:0576-85389910

)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点设在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办公室,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农林水大厦903室

受理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令 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5389919 传真:0576-85389910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办公室

收信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

联系电话:0576-85389919 传真:0576-85389910

邮编:317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6-85389919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本页面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附件2: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