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2/2024-136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图解】《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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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二 政策依据 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58 号)和《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共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三 起草过程 6月2日至6月9日 征求局相关科室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6月11日 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镇(街道)单位意见。 8月26日至9月4日 在临海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9月12日 经局党委会同意,形成最终结果。 四 主要内容 1、主要用途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公共收益审计费用等用途,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求。 2、管理主体及账户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代管:账户名称为“XX公司XX小区公共收专户”。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公共收益专户,实行专款专月。 中止或解散的,社区代管: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将印章、凭证等资料移交给社区居委会,公共收益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管理。 3、入账记账 1)鼓励住宅小区建立公共收益代理记账制度。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收集账目明细和相关原始凭证提交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代理记账; 2)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委会履职情况,对小区重大决策、资金使用、财务公开等公共事项进行审议。 五 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2日施行 六 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临海市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 七 关键词解释 “公共收益”:1)利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单位: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 联系电话:0576-85382833 联系人:林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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