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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32/2024-136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综执〔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56-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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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58 号)和《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共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收益的性质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获取的收入扣除 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 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支付公共收益审计费用等用途,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求。 二、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1.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作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原则上公共收益应自行管理。管理主体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的相应资料。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时,其在届满或中止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相应的资料。未按期产生的,向社区居委会移交公共收益相应的资料,待成立后十日内移交。 三、公共收益的账户管理 1.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账户名称为“XX公司XX小区公共收益专户”。 2.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主体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公共收益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用于公共收益的存放。 3.中止或解散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将印章、凭证等资料移交给社区居委会,公共收益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管理。 四、公共收益的入账记账 1.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 扣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成本后,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 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专用账户。 2.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公共收益按实际发生进入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3.鼓励住宅小区建立公共收益代理记账制度。公共收益管理 主体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收集账目明细和相关原始凭证 提交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代理记账。 4.镇(街道)成立业财监管小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收支。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委会履职情况,对小区重大决策、资金使用、财务公开等公共事项进行审议。 五、公共收益的公示 1.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公示,分别在当年7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公示,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公示。涉及到审计的,公示日期可适当顺延,在审计结束后及时公示。 2.公共收益管理主体按照规定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浙里 物业服务”平台和台州智慧物业系统公示。 3.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对住宅小区的公共资产进行排查,形成 资产公示表,按年度在线上和线下公示。 六、公共收益的审计 1.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期间公共收 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以及业主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离职时,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以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抽查住宅小区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每年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住宅小区总数的20%。 3.审计结束后,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和整改 情况上传至“浙里物业服务”平台和台州智慧物业系统,同时在住 宅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宅小区收支工作检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开展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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