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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10/2024-1359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民〔2024〕12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10-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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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 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 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 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 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 年人(60 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 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 125 元。 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 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 准为每月 50 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 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 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 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 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 500 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 250 元、 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 125 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 贴标准按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 50%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 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 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依据 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 保、低保边缘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 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 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 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 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 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 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或发放 至老年人虚拟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 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市民 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 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 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 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 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 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 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 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 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 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 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 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 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市民政局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 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 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 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 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 通知》(临民〔2022〕201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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