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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5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2024〕11号 成文日期: 2024-07-11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4-07-16 17:31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目  录

1总则

1.1定位与目的

1.2范围与时限

1.2.1范围

1.2.2时限

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1.3.2基本原则

1.4主要依据

1.4.1法律法规

1.4.2政策文件

1.4.3技术规范

1.5名词解释

2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2.1总体情况

2.2陆域优先保护单元

2.3陆域重点管控单元

2.3.1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2.3.2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2.4陆域一般管控单元

2.5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1总体准入清单

3.2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3.2.1优先保护单元

3.2.2重点管控单元

3.2.3一般管控单元

附件

1总则

1.1定位与目的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1.2范围与时限

1.2.1范围

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工作范围为临海市全市域,包括陆域和海域。

1.2.2时限

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生态优先。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协调区域生态、生产和生活关系,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格局。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突破为底线。

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动态更新以落实最新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发展战略,全面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目标、十四五能源资源目标等,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更新。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技术要点开展。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联动更新;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需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的,组织科学论证后更新。

1.4主要依据

1.4.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4.2政策文件

(1)《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办〔2022〕7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

(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8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6)《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浙水计〔2023〕15号)

(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要求调整临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请示的复函》(浙环函〔2023〕71号)

(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9)《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台政发〔2021〕14号)

(10)《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台发改规划〔2021〕135号)

(11)《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台发改规划〔2021〕136号)

(12)《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台发改规划〔2021〕270号)

(13)《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海洋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台环发〔2021〕54号)

(14)《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台发改能源〔2022〕128号)

(15)《台州市水利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台水利〔2022〕78号)

(16)《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台发改规划〔2021〕232号)

(17)《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46号)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港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8〕124号)

(19)《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临政办发〔2021〕98号)

(20)《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9号)

(21)《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关于印发临海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临发改规划〔2021〕7号)

(22)《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临发改〔2022〕96号)

(23)《临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4)《浙江省临海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1.4.3技术规范

(1)《“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2)《“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

(3)《“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要点(试行)》

(5)《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6)《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

(7)《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CH/T 9005)

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

1.5名词解释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2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2.1总体情况

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含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乡镇行政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工业功能区边界,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临海市共划定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57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总面积为1146.08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52.43%;重点管控单元18个,总面积为259.44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11.87%;一般管控单元16个,总面积780.24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35.70%。

表1  临海市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类  型

单元数,个

面积,平方公里

面积比例

优先保护单元

23

1146.08

52.43%

重点管控单元

城镇生活类

8

91.43

4.18%

产业集聚类

10

168.01

7.69%

合计

18

259.44

11.87%

一般管控单元

16

780.24

35.70%

涉及临海市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共11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个,重点管控单元5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

表2  临海市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类  型

单元数,个

优先保护单元

5

重点管控单元

5

一般管控单元

1

合  计

11

2.2陆域优先保护单元

临海市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共23个,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区、公益林水土保持区、河道防护保障区等,合计面积1146.08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总面积52.43%。

表3  临海市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临海市白露头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2

2

临海市朝文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3

3

临海市地质遗迹和风景名胜保护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4

4

临海市佃石水库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5

5

临海市杜宇坑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6

6

临海市方溪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7

7

临海市高塘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8

8

临海市括苍山公益林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09

9

临海市龙角尖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0

10

临海市梅岙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1

11

临海市牛头山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2

12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3

13

临海市狮子山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4

14

临海市塘岙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5

15

临海市童燎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6

16

临海市溪口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7

17

临海市小芝岭脚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8

18

临海市义城港千吨万人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19

19

临海市义城港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20

20

台州市临海北部水源涵养区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21

21

台州市临海两溪一江河道防护保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22

22

台州市临海南部水源涵养区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23

23

浙江括苍山国家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8210024

2.3陆域重点管控单元

2.3.1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临海市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共8个,合计面积91.43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总面积4.18%,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

表4  临海市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29

2

台州市临海市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0

3

台州市临海市东塍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1

4

台州市临海市杜桥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2

5

台州市临海市江南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3

6

台州市临海市上盘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4

7

台州市临海市桃渚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5

8

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36

2.3.2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临海市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共10个,合计面积168.01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总面积7.69%,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

表5  临海市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87

2

台州市临海市大田-东塍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88

3

台州市临海市杜桥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89

4

台州市临海市江南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0

5

台州市临海市灵江沿线园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1

6

台州市临海市灵江沿江带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2

7

台州市临海市邵家渡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3

8

台州市临海市桃渚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4

9

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北洋南区块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5

10

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8220096

2.4陆域一般管控单元

临海市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共16个,合计面积780.24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总面积35.70%。

表6  临海市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46

2

台州市临海市中心城区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47

3

台州市临海市近海海岛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48

4

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49

5

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0

6

台州市临海市河头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2

7

台州市临海市汇溪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3

8

台州市临海市括苍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5

9

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6

10

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8

11

台州市临海市小芝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59

12

台州市临海市汛桥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60

13

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61

14

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62

15

台州市临海市涌泉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63

16

台州市临海市尤溪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8230064

2.5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涉及临海市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共11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个,重点管控单元5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

表7  临海市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管控单元分类

1

白沙山海岸重要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02

优先保护单元

2

东海带鱼种质资源保护区临海片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07

优先保护单元

3

南门坑海岸重要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19

优先保护单元

4

浙江临海国家地质公园海洋优先保护单元_海

HY33100010035

优先保护单元

5

海域生态控制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42

优先保护单元

6

台州三门临海一带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02

重点管控单元

7

台州市临海市桃渚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07

重点管控单元

8

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北洋南区块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08

重点管控单元

9

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09

重点管控单元

10

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城镇生活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17

重点管控单元

11

台州海域一般管控单元

HY33100030001

一般管控单元

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1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长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按照国务院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相关要求,加强围填海管控。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严格落实海岛保护法相关要求,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针对港湾污染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危化品储存区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

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温台沿海城市群—台州临海市:优化工业布局,加强污染企业排污治理。重点整治“低散乱”,提升产业能级档次。引导台州椒江口新区等重大平台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施湾区差异化管理。将台州湾开敞型湾区定位为综合开发型湾区,可依托中心城市设施配套,在生态优先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港口开发、产业发展和新城建设。加强重要区域生态保护。将台州列岛列为重要岛群保护区域,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施重点海域海湾生态系统修复计划。加大对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管,重点推进台州湾污染综合整治。统筹海岛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生态海岸带和海岛大花园建设。推广“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模式,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大力发展海洋“蓝碳”,有序发展浅海贝藻养殖,增加海洋渔业碳汇功能。

3.2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3.2.1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3.2.2重点管控单元

(1)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强化城区截污管网精细化改造,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及改造。餐饮、宾馆、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修理(洗车)等三产污水,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纳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3.2.3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布局水产养殖产业,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附件:1.工业项目分类表

2.临海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3.临海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成果图-陆域

4.临海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成果图-海域

临政发〔2024〕1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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