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73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激发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助推我市营商环境大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作为其在住宅物业保修期内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保修义务的一种工程质量保证函,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开立的书面担保。 临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物业保修金尚未向管理机构专户划转资金的,可用银行保函代替履行交存保修金义务;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二、银行保函的开立条件和要求 (一)保修金管理机构为银行保函的受益人。 (二)开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对于同一物业项目,银行保函应开具一张。 (三)对于同一物业项目,开立银行保函金额同应交存保修金总额相等;保函时间不少于八年,自该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到期日不早于项目保修金到期日向后顺延6个月。如遇市住建局确认的保修事项,在保修期内未处理完毕的,保函到期日延期至该保修事项处置结束。延期决定和处置完结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告知保函开立银行。 三、银行保函的申请和办理步骤 (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在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之前,应当先向管理机构提交《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交存登记表》。 (二)核准使用银行保函的住宅物业项目,管理机构与保函申请单位签订《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 (三)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根据与管理机构签订的《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向银行申请开立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 (四)管理机构在收到《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见索即付保函》后,应对保函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管理机构应出具收执凭证;同时,抄告市住建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建设单位凭收执凭证和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交存凭证,向权属初始登记单位申请房屋确权登记。如审核未通过,管理机构应说明理由。 四、银行保函的赔付和失效原则 (一)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市住建局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对属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投诉,应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市住建局需在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保修责任范围内且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书面意见。投诉人向管理机构提交《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申报单》后,由管理机构向担保银行出具《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担保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确定的索赔金额一次性全额存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保修金专用账户。 (二)保函的失效时间以管理机构出具的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为准,应不迟于保函载明的最终失效时间。 (三)建设单位为开发项目一次性全额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总额后,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为该项目开具保函的银行出具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 五、银行保函的格式和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应当采用本管理办法提供的通用格式和内容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确需对示范文本进行调整的,要确保保函的担保内容在实质上满足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开始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为两年。 附件:1.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交存登记表 2.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 3.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见索即付保函 4.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 5.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 6.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申报单(示 范文本) 附件1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交存登记表
附件2 协议编号: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 甲方:(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乙方:(开发建设单位或上级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乙方) ,开发建设的 项目,位于 地名办编号X、X 的 幢楼(含与其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自持房屋),即将竣工验收备案,销售(预售)许可证号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应一次性全额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大写)元。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1.使用交存的银行保函为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2.保函金额: (大写)元。保函金额不因索赔金额而核减,由管理机构向甲方和保函出具银行发出《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列明索赔金额。 3.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到期日为 年 月 日。如遇市住建局确认的保修事项,在保修期内未处理完毕的,保函到期日延期至该保修事项处置结束。延期决定和处置完结,监管机构应及时告知保函开立银行。 4.担保项目在保函担保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内,项目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或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 (2)项目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乙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 (3)项目保修期满退还存在争议,且未出具新保函或交存保修金; (4)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5〕28号)规定缓交物业保修金。 如乙方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管理机构在保函担保期限内向保函出具银行发出《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保函索赔通知书》。保函出具银行在收到《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保函索赔通知书》确定的索赔金额足额存入甲方指定保修金专用账户。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函自动解除: (1)保函的失效时间以甲方出具的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为准,但不得迟于保函载明的最终失效时间; (2)保函出具银行已按照《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保函索赔通知书》要求将索赔金额存入甲方指定保修金专用账户。 6.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均可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3 保函编号: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见索即付保函 致 (管理机构名称): 因 (下称“被担保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协议名称),我行愿就被担保人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不可核减,根据《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列明索赔金额。 二、本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市住建局确认的保修事项,在保修期内未处理完毕的,保函到期日延期至该保修事项处置结束。延期决定和处置完结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告知我行。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行将在收到《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确定的索赔金额足额存入临海市保修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保修金专用账户。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 (二)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五、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质押,否则我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我行未能按照保函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临海市保修金管理机构权益受到损害的,该机构有权向我行索赔。 七、因履行本保函所发生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均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九、本保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担保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附件4 通知书编号: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 致 (担保银行全称): 鉴于 (建设单位全称,以下称“建设单位”)就 (物业项目名称)的 (保修工程名称)未按该项目《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向你行提出索赔。索赔金额 (大写)元,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确认函编号: 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 致: 分/支行 : 业务在贵行办理(保函编号为: , 金额),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作为上述保函的管理机构,我单位承诺自本确认函发出之日起放弃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同意解除贵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且不会向贵行发起该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本确认函与保函正本一经发出,不可撤销。 特此说明。 附件材料:保函正本 管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6 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 见索即付申报单(示范文本)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证明(原件); 2.非产权人的投诉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鉴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或者质量、 规划等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原件)。 |
|||||||||||||||||||||||||||||||||||||||||||||||||||||||||||||||||||||||||||||||||||||||||||||||||||||||||||||||||||||||
打印 关闭 |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