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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7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27
    发布单位: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图解】《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2024-11-27 15:5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105

    ad418a026b31b8559ac99de213902953.jpg

    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激发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助推我市营商环境大提升

    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等文件精神

    起草过程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内部多次座谈,并由市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了《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30日至8月28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项目的物业保修金尚未向管理机构专户划转资金的,可用银行保函代替履行交存保修金义务;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相关要求

    开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对于同一物业项目,开立银行保函金额同应交存保修金总额相等;保函时间不少于八年,自该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算,到期日不早于项目保修金到期日向后顺延6个月

    3、办理步骤

    (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在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之前,应当先向管理机构提交《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交存登记表》。
        (二)核准使用银行保函的住宅物业项目,管理机构与保函申请单位签订《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
        (三)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根据与管理机构签订的《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向银行申请开立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
        (四)管理机构在收到《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见索即付保函》后,应对保函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管理机构应出具收执凭证;同时,抄告市住建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建设单位凭收执凭证和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交存凭证,向权属初始登记单位申请房屋确权登记。如审核未通过,管理机构应说明理由。

    4、如何赔付

    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投诉人向管理机构提交《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办函见索即付申报单》后,由管理机构向担保银行出具《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索赔通知书》;

    担保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临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索赔通知书》确定的索赔金额一次性全额存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保修金专用账户。

     

    注意事项

    本办法20241225日开始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为两年

    实施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海市

     

    关键词解释

    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作为其在住宅物业保修期内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保修义务的一种工程质量保证函,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书面担保

     

    解读机关: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林通

    联系电话:0576-85382833

    咨询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8

    解读时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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