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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9/2021-118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商务〔2021〕88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发布单位: | 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21-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从业引导性规范》(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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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政服务机构: 现将《家政服务业从业引导性规范》(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家政服务业从业引导性规范(试行) 临海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家政服务业从业引导性规范 为了促进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消费者三方主体的行为,切实维护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家政服务业从业引导性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家政服务经营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家政服务员指家政服务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职业介绍(中介式)和混合制(员工式和中介式并行)三种用工形式。 消费者是指接受家政服务员从事以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个人。 家政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家政服务活动。 一、家政服务机构应遵守下列行为: 1.应当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公示的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查验家政服务员的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基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5.应当落实分类体检制度。负责组织、督促家政服务员定期接受体检。应当指派或者介绍按照规定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的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 6.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跟踪追查制度。家政服务机构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定期了解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协调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的关系。 7.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招用的家政服务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订立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8.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 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其收费方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五)保险、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续约、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家政服务机构变更家政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征得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的同意。 9.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政服务员和提供服务,应当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10.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 11.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为家政服务员建立的工作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果信息;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工作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12.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并协助家政服务员申领安心码,并要求家政服务员开展上门“亮码”服务。 二、倡导家政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倡导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本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作为合同的附件; 2.倡导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政服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家政服务机构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倡导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建立技能等级与工资水平相挂钩的薪酬机制,规范、提高家政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4.倡导家政服务机构与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 5.倡导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员定期开展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 6.倡导家政服务机构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倡导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8.倡导家政服务机构参与起草相关行业标准,开展以贯彻落实相关标准为重点的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活动。 9.倡导家政服务机构参加社会慈善活动、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 10.倡导家政服务机构通过“浙里好家政”应用实现数字化赋能,加快转型升级。 三、家政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未按家庭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指派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 (四)指派或者介绍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 (五)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六)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七)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八)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现行) (九)长期扣押、拖欠家政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唆使家政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员的行为规范 家政服务员应当遵守法律、职业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家政服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 1.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真实住址,如实填写登记表,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并与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劳动合同和家政服务合同; 2.家政服务员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列明的项目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家政服务员应再次进行体检。家政服务员在不同岗位就业时,应当按照从事岗位较高标准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3.家政服务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定期学习基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 4.家政服务员应向安心码申领平台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核验。 5.家政服务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体温监测等相关工作。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家政服务“安心码”,方便消费者查询确认。 6.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7.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二、倡导家政服务员的下列行为: 1.倡导家政服务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等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倡导家政服务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 3.倡导家政服务员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活动。 4.倡导家政服务员入职家政服务机构或者自主创办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 三、家政服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二)偷盗、骗取、侵占、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财物;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四)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消费者的隐私; (五)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家政服务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消费者的行为规范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职责,保障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 1.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2.消费者及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 3.消费者应当与家政服务机构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或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机构的同意。 4.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5.应当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 6.应当依法保障家政服务员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7.在接受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扫家政服务安心码,查验确认家政服务员的信息。 8.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倡导消费者的以下行为: 1.倡导消费者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员。 2.倡导通过“浙里好家政”平台选择家政服务,优先选择资信评级较高的家政服务机构。 三、消费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家政服务员恶意串通,损害家政服务机构合法利益的; (三)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五)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员; (六) 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七)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故意隐瞒病史,给家政服务员或家政服务企业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附则 本规范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22年1月8日起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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