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受理机构。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办公室;办公地址:临海市凯歌路3号东大厦15楼;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 85196061;传真号码:0576- 85196061;邮政编码:317000

(二)信息分类。

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信息公开包括组织机构、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统计信息、信息公开年报等5个一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三)编排体系。

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单位是发布原文的政府机关单位;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国家统计局临海调查队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微信公众号“临海调查”、新闻媒体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各类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2.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收费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4.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邮寄临海市凯歌路3号东大厦15楼1528室收,联系电话:0576- 85196061

2)当面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接受当面申请。

5.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