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点击临海概况——古城街道——信息公开指南”进行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古城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古城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古城街道鹿城路295号 主体楼6楼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

电话:0576-85115124

传真:0576-85315327

互联网联系方式: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古城街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登录临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hai.gov.cn/)点击“街道公开平台连接——古城街道”查看,或登录网址: http://www.linhai.gov.cn/col/col1229438334/index.html,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府建设等信息。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其他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非涉密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计划总结、应急管理、政务工作、建议提案、社会监督等信息。

5、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信息。

6、人事任免。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领导人事任免、干部公选公招等信息

7、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招标公告、其他财政信息等信息

8、其他。包括公共服务、收费清单、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col/col1229316381/index.html)“掌心临海”APP。

2、现场查阅点鹿城路295号古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内查阅时间冬令8:00—11:3013:30—16:30;夏令8:00—11:30,14:00—17:00(法定工作日)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古城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古城街道鹿城路295号 主体楼6楼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

电话:0576-85115124

传真:0576-85315327

邮编:317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至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临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hai.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单位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单位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拨打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0576-85172009。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