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慈善总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特编制《临海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临海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临海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巾山中路2号临海农商银行12楼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85287332;传真号码:85287332;邮政编码:317000;邮箱地址:lhscszh@163.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海市慈善总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涵盖了临海市慈善总会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等方面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中国临海”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此外,还采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临海市慈善总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的,临海市慈善总会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海市慈善总会

办公地址:临海市巾山中路2号临海农商银行12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或2:00—5:00根据市政府通知作适当调整)

联系电话(传真):85287332;传真号码:85287332;邮政编码:317000;邮箱地址:lhscszh@163.com。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临海市慈善总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临海市慈善总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写。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牵头制作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3、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处理时限。

1、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本机关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85287332),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