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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作为一种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的特点:

1.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行政复议是以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以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一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的;

4.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

5.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是一种被动式的监督;

6.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7.行政复议是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为结果的,复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临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台府法〔2017〕56号)的规定,对以临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