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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 发布日期:2024-01-31 14 : 34
  •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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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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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及应急职责

    3.3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应急职责

    3.4 技术支撑机构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6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奖励表彰

    7.4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应急演练

    9.4 解释部门

    9.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控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浙江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台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含),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10人以上(含)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含),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30人以上(含)99人以下(含),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及台州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3.2 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及应急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网信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

    3.3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应急职责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临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文件规定,在市食药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民族宗教场所或民族宗教活动期间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维护社会物价稳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经信局: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等重要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学校、教培托幼机构以及周边环境等场所或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区域内的现场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以及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看守、拘留等场所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而家庭困难的群众进行社会救助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场所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引导律师为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相关初级林下产品(含陆生野生动物)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建设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交通站点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粮食、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部门对本地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场所或文艺活动、体育赛事举办期间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对生活用水、集中消毒餐具等公共卫生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开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制假售假、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食品摊贩经营环节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负责相关初级水产品(含水生野生动物)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台州海关临海办事处:负责进口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人武部: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兵员征集、民兵训练、官兵执行抢险救灾应急任务期间发生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仅为部分成员单位应急职责的初步分工,具体工作安排以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为准。其他未明确应急职责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4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5.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5.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5.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医疗结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5.4 社会稳定组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5.5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网信办)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5.6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6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市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药安办依照要求使用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从业人员发现其食物(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市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一般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镇(街道)及本市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核实后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核实后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6.2.1 I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药安委应立即向台州市食药安委、省食药安委汇报,同时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经省食药安委综合评估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立即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台州市委市政府。

    6.2.2 Ⅱ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药安委应立即向台州市食药安委、省食药安委汇报,同时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经台州市食药安委综合评估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立即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市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台州市委市政府。

    6.2.3 Ⅲ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药安委应立即向台州市食药安委汇报,同时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经台州市食药安委批准同意后,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台州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级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台州市委市政府。

    6.2.4 Ⅳ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时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办提请台州市食药安办援助,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市食药安办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履职配合,酌情开展事故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及时向台州市市食药安办、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动态报告事故进展及处置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事发地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6.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市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网信办)统筹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3.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场所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台州市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调整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3)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台州市市食药安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地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国家部委及牵头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台州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7.3表彰奖励

    食品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对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名给予表彰和奖励。

    7.4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8 应急保障

    依照上级工作要求,各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并结合实际情况落实下列应急保障项目。

    8.1 队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保障队伍,规范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因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而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

    市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市食药安办适时对各地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9.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4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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