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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3年临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23-07-12 10 : 03
  •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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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省局、市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结合临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临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

    “四个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均衡推进,坚持抽检分离,大力提升抽检全程工作质量,强化专项抽检和风险监测靶向作用,深化检研结合、检管结合、检打结合,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聚焦重点。聚焦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抽检的力度。对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落实跟踪抽检。充分发挥抽检秘书处、风险综合治理中心的作用,建立月度抽检进度通报和定期区域风险交流会商制度,推动全市精准开展抽检,整体平衡抽样,靶向实施监管。

    (二)闭环治理。严格核查处置“五个到位”标准,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梳理多年连续不合格以及年度内多次不合格生产企业清单,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指导企业准确查找问题原因,切实做到整改闭环。组织跟踪抽检,全年实现在产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全覆盖。梳理隐患清单明确专项抽检靶向,切实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闭环水平。

    (三)综合智治。强化“浙食链”、“浙食检”应用和核查处置“掌上办公”功能,提高抽检统筹和核查处置效率;持续推进承检机构“数字实验室”建设,实现抽检过程全程、在线和实时质控。利用预警交流和每月通报,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抽检,实现全年均衡抽样以及抽样区域、环节均衡分布;充分运用“浙食链”,追溯倒查问题源头,督促企业召回问题食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一)抽检任务批次

    监督抽检计划。根据省局、市局要求,2023年临海市本级计划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360批次,其中食品生产环节抽检283批次,食品流通餐饮环节共抽检2691批次(含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390批次),应急和专项抽检386批次。抽检区域覆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食品安全全环节,涵盖粮、油、肉、蛋、果、蔬等29大类食品。各基层所(分局)食品监督抽检具体任务分配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当地食品经营主体数、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食用农产品抽检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食用农产品抽检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应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抽检力度。

    (二)抽样和检验

    1.抽检对象、环节和场所。监督抽检重点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重点隐患食品和“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环节要做到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抽检全覆盖,流通、餐饮环节要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及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等开展抽检,同时要加大对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乡连锁直营超市便利店、副食品批发市场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经营场所的抽检力度。抽样场所要合理化,抽检区域需分散,尽量覆盖全市各辖区,确保抽取的样品来源均匀性。任务无法完成时,承检机构应及时向组织抽检任务单位汇报情况。

    2.抽样单位。抽样工作分为“执法人员独立抽样”和“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协同抽样”两种抽样方式。其中,独立抽样由执法人员自主开展。协同抽样工作由监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等,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文书填写、样品提取、买样、样品储运及后勤保障等。抽样时应全部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参与抽样的所有人员需共同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抽样实施前,抽样人员应根据抽样文件要求组织培训,准备相关资料(如相关标准、抽样单、封条、样品购置告知书等)。抽样任务需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及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验工作,抽样和检测结果报送过程须统一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执行。

    各基层所(分局)应根据年度抽样计划制订阶段性抽验实施计划,并按照确定的阶段性抽验实施计划,结合辖区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具体被抽检对象(被抽检对象应为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承检机构。样品承检机构主要为临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承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承检机构进行考核。

    (三)结果的送达和运用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局;每月对抽检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反映各阶段抽检的品种数量、检验的不合格与合格情况,同时对抽检中检验项目中比较突出的重要指标和不合格产品分布情况做出质量分析,上述报告应于次月8日前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监管部门,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对全年抽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四)依法核查处置

    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不合格食品案件的核查处置力度。基层所(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职能分工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对连续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单位对相关企业要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

    (五)强化信息公布

    要全面落实“一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抽检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所(分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根据2023年抽检监测计划认真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品种,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

    (二)落实抽检规范。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抽检任务需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按照要求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按照编号规则自动生成。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三)严格复检异议。各基层所(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四)依法核查处置。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 置的部门应当通过检查处置“掌上办公”功能及时领取、填报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对辖区内连续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基层所(分局)对相关企业要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

    (五)规范信息发布。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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