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7/2022-1260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港口渔〔202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单位: |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海市渔业执法领域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执法指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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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相关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临海市渔业执法领域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执法指引》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临海市渔业执法领域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执法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履行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渔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发现线索、解决问题、查处违法的能力,特制定临海市渔业执法领域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执法指引如下: 一、概述 职务船员证书是国家核发给船舶船员的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法律责任及依据 (一)违则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罚则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载量基准(2017版)》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1200-1500元; 2、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罚款0.5-2万元。上述2项罚款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执法办案流程 “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实施处罚。基本流程为: 执法检查(或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现场取证(2人以上)→核查→立案→补充调查取证→处理审批→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四、执法办案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此外,在此类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来源 主要为:执法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普法律法规同时,应加强日常监督抽检检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二)核查 核查主要是对是否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 1.案件来源材料,包括巡查、举报、投诉材料等; 2.当事人统身份证、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职务船员证书等证照材料; 3.已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现场取证 1.现场采集证据的要求。 (1)配备齐全的证据采集设备(手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2)现场证据采集由携带本人执法证的2 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3)记录违法行为的文书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违法事实情况,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4)执法过程必须现场全过程记录。 2.现场证据要点。 (1)违法主体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船检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职务船员证书等; (2)认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等; 3.现场采集证据的流程。 (1)进入现场后,确认执法记录仪已开启,向现场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及时将船上职务船员、职务船员证书拍摄一遍。 (2)打开手机等拍照设备对船上职务船员、职务船员证书进行取证拍照。 (3)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对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将相关案件取证资料、笔录等交给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四)调查询问 1.调查询问的要求。 (1)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应由2 名执法人员进行; (2)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应在询问室进行,询问室应装有摄像头,谈话过程应全程摄像录音,如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也应全程摄像录音; (3)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前应核对当事人的信息,确保当事人是涉案人员;如被询问人非涉案人员,应携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前,执法人员应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5)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由当事人确认、签字、捺指印。 2.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询问要点。 (1)确定违法主体:调查询问过程中应该把违法主体问清楚,确定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2)确定违法事实:围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开展询问。 (3)确定实际配备的职务船员情况:主要向当事人询问该船实际配备的职务船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凭证等。 (4)确定裁量情节:笔录中应与《浙江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相对应。 (5)当事人、证人之间的笔录应互相印证,互相无法印证的,采信有证据如转账记录、收费凭证、台账等证明的证言证词。
附件:典型案例——某人(某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附件 典型案例 李*年(浙临渔21**6)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3日17时55分,我局在开展海上巡航执法检查过程中,在E:121°27.863N:28°41.262附近海域检查到浙临渔21**6船正处于航行状态,随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登船检查,经查:该船为钢质渔业船舶,船长35.9米,型宽6.6米,主机功率为257千瓦,船上共有船员11人,其中职务船员2人,分别为二级船长、二级船副,缺配1名轮机长。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年作进一步调查,据李*年陈述:浙临渔21**6船是当事人一人所有,该船为钢质渔业船舶,船长35.9米,型宽6.6米,主机功率为257千瓦;于2022年2月10日16时左右从三门洞港出海,后于2月13日17时55分在E:121°27.863N:28°41.262附近海域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正处于航行状态,船上共有船员11人,其中职务船员2人,分别为二级船长、二级船副,缺配1名轮机长。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载量基准》:1、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1200-1500元;2、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罚款0.5-2万元。上述2项罚款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浙临渔21**6船在航行作业期间缺配1名轮机长,属于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 三、启示建议 渔业船舶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船长、船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全体船员同舟共济,保安全,促生产,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全的现象不在少数,未配齐的渔船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职务船员配备情况的查处力度,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盲区,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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