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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83/2021-1159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括镇委〔2021〕58号 成文日期: 2021-10-18
发布单位: 括苍镇
括苍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括苍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1-10-19 15:22
  • 来源:括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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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行政村、镇属各部门、各工作片、机关各办:

《括苍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括苍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临海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做出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办案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本镇政府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事项和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第五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报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机构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5、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镇政府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书面提出相应法制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依据适用错误,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超出本镇政府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随同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决定书。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该法制审核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括苍镇党政办                                                          202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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