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2/2020-1057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审法〔2018〕12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
发布单位: | 市审计局 |
【负责人解读】《浙江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解读(解读人:临海市审计局局长董向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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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电话:0576-85891190)就《浙江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和目的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五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浙江省审计厅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我省审计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1.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2.起草报请省政府同意或者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以省审计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4.制定涉及全省性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审计工作安排; 5.其他对全省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省审计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各科室、中心职责分工。 本办法明确了 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分管厅领导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第三条内容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厅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程序规定。 本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其中有关决策事项中有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要组织公众参与;决策事项如果专业性较强,要组织专家论证;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而且意见分歧较大,要组织风险评估;决策方案出来后,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另本办法对合法性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以及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提交的资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解读咨询渠道:地址:临海市临海大道(中)401号六楼临海市审计局;电话:0576-85322653;邮箱:lhsjj666@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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