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临海市统计局的有关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特编制《临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临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临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凯歌路8号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111030

传真号码:0576-85301900

二、信息公开分类

(一)信息分类

临海市统计局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等信息。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信息。

(3)工作信息。主要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计划总结、政务工作、社会监督等信息。

(4)人事和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单位人事任免、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

(5)其他。包括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临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单位

临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发布单位为临海市统计局及其下属科室。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制定的《临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到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查阅,地址:临海市凯歌路8号,联系电话:0576-85111120。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将不予以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综合业务科;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5111120;传真号码:0576-85301900;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46&groupid=10326;通讯地址:临海市凯歌路8号;邮政编码:317000。

(三)受理程序。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直接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书面申请。申请人下载《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提出口头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临海市统计局综合业务科当面提出申请。详细地址:临海市凯歌路8号;受理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5111120;传真号码:0576-85301900;邮政编码:317000。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务。

4、申请处理。

⑴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⑵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掌握的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⑶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⑷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⑸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处理时限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申请费用

依申请公开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