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2002675263J/2026-1414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
| 发布单位: | |||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6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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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林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林,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9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林于2026年01月15日19时4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J0P*2K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东路513号前路段,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值为33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车)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林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400元,记12分的处罚。 因违法行为人王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林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林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