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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4号)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一、关于对临海市王桂芳水果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6年1月12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被抽样单位:临海市王桂芳水果商行(个体工商户)。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6年2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260076)并告知其享有复检异议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次龙眼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从供货商处购进该抽检批次龙眼,共购进一筐,购进金额为200元,均已对外销售。龙眼的销售价格是12元/斤,一筐净重20斤,销售金额共240元,获利4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保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不知道具体卖给谁,无法联系顾客且已被食用,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购进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是上游供货商为了运输过程中延长龙眼保质期使用过量二氧化硫所致。当事人购进龙眼后并未添加任何物质,且在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保存了进货票据。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作为流通环节商户继续做好进货查验义务。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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