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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大洋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年7月24日4时30分左右,大洋街道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648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市应急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临政函〔2020〕141号)文件的规定,2025年7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大洋街道等单位,组成临海大洋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形成了《临海大洋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于2025年9月25日由临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临政函〔2025〕161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评估工作依据《临海大洋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处罚落实情况,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处罚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海应急罚决〔2025〕第000053号)对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5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海应急罚决〔2025〕第000054号)对该公司总经理周兴国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5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海应急罚决〔2025〕第000052号)给予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胡贤灼作出如下处罚1、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一个月;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陆拾元整(¥2316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针对此次事故进行深度解析,通报事故经过,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深入分析事故根源,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严肃处理责任人员,警醒其他人员 根据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情况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意见:由于当事人已故,公司不予追究责任;对于钢化区负责人(丁国军)因日常管理不到位,罚款300 元。对于车间主任(石朋)因车间级教育培训不到位罚款500元;对于安全管理人员(胡贤灼)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罚款1000 元,公司内部通报;对于安全负责人(宋立国)未履行全面安全管理职责,罚款1500元,公司内部通报。对于总经理(周兴国)因管理不到位,罚款2000元。 3、整改措施已落实,根据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分级管控措施,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开展责任人及其他人员教育培训,对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对《玻璃绑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针对本次事故,对全体员工进行绳子捆绑严格教育,让每一组员工进行现场操作,并要求在以后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三)大洋街道办事处 办事处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并积极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家属安抚和事故赔偿等工作,同时,全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第二天立即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通报事故情况,并部署开展大洋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别是对玻璃行业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排查,累计完成172家工业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核查,排查出隐患320条,现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评估工作组评估意见 从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工作组认为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兴国、安全管理人员胡贤灼等事故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临海市永隆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落实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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