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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临人社监列告字〔2026〕4号)
  • 日期: 2026-05-25 08:26
  • 来源: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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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淮安晟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D3R

企业负责人:陈*猛,身份证号码:3208**********5018

经查,你单位(淮安晟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1名农民工2024年8月-2024年10月工资合计2.46万元。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临人社监询〔2026〕第3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6〕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6〕第3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6〕第38号),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5月19日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并于2025年5月20日前将整改资料报送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至2025年5月22日,你单位未按指令书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三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1.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曰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2.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你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部门: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海市河阳路319号

联系人及电话:尹莹、王宏伟  0576--85156311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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