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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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玲: 本局于 2025年8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5]44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一、没收违法所得 8960 元;二、处以4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身份证住址及电话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罚催[2026]01021101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许磊 联系电话:85157110 联系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北山路21号 附件:《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罚催〔2026〕01021101号).pdf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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