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聚然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6〕19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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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