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聚然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8月24日制发《撤销虚假登记决定书》(临虚撤字〔2026〕第2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撤销虚假登记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撤销虚假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浙江枫聚然科技有限公司撤销虚假登记决定书.pdf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