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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临社保责字〔2026〕1号)
  • 日期: 2026-04-20 09:24
  • 来源: 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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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华:

袁*华,身份证号码:3421251970****6415,原宝鸡豫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7月14日发生工伤,2023年9月25日经《工伤认定决定书》(台临工决〔2023〕02107号)认定为工伤,2023年10月24日因工作人员失误,系统录入时结论录入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造成《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台劳鉴(2023)3310822142号)鉴定结论书写错误,2024年3月12日我中心根据九级伤残标准发放工伤相关待遇。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现错误后,于2024年5月15日纠正错误并重新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台劳鉴〔2023〕3310822532号)确认为十级伤残,实际应享受十级伤残工伤待遇,需追回多发九级伤残相关工伤待遇,合计28871.1元。我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支出专户

银行账号:100236887700010001

开户银行:临海邮政储蓄

附言:袁*华(3421251970****6415)退回多享受待遇退回多享受待遇

联系人:蔡华安           电话: 0576-85308727 

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1201大楼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告知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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