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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1082002675247W/2026-1415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6〕14号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6—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全回购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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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政府全回购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二)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政府全回购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全回购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全回购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全回购的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规划管理 (一)建筑间距:安置的立地式多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5米。 (二)建筑高度: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5米。 (三)建筑布局:每栋建筑不得少于6间自然间。 三、建设管理 (一)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可不作要求,绿色建筑可设为一星。 (二)海绵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可不作要求。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建〔2025〕64号)文件执行。 (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可不作要求。 (五)人防建设要求: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共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可在立地式住房用地范围外的村办公楼、村活动中心等村公建项目中按照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若整村均在立地式住房用地范围内安置,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应在地块内配建。 (七)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设施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八)地块内的管线应配套齐全,地下铺设。室外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合理安排,相对集中。 (九)供配电设施:根据《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关于发布<台州市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台建〔2023〕32号)要求配建相关供配电设施,其中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桩接入条件。 (十)通信基础设施:按照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和相关配建标准合理配置通信基站和汇聚机房,并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456-2023)、《建设工程配建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33/1239-202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十一)生活垃圾分类:本地块每300户需至少配建1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照浙江省《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1222-2020)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 四、其它 本规定自2026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9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1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临政办发〔2026〕1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海市全回购用于安置的立地式住房用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