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42/2025-139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转载——以案释法 演唱会门票变“空气”?警惕“黄牛”新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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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市场的复苏,各类演唱会、音乐节等演出活动广受欢迎,“一票难求”成为常态。这份炽热的期待,却成了一些“黄牛”眼中的“商机”——他们抓住观众急着购票的心理,通过非官方渠道高价倒票,不仅让不少人“花了钱、没看成演出”,还引发大量消费纠纷,严重搅乱了票务市场秩序。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福星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黄牛”倒票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消费者小忆(化名)因欲购买某热门歌手演唱会门票,在官方购票渠道未成功购票后,通过线上途径联系到阮某。阮某自称可通过“录入个人信息锁定票源”或“出具官方邀请函”的方式代购门票,并承诺于演出前三天交付门票。双方经微信协商一致后,小忆分多次向阮某支付购票款项共计 21100 元,用于为本人及 7 名朋友购买 8 张门票。 然而,约定的交付期限临近,阮某却以“票源正在调配”“很快就能拿到”等理由反复拖延。直至演唱会举办结束,小忆及朋友始终未收到任何门票。后续小忆多次与阮某交涉退款,对方仅返还部分款项,剩余 2000 元以各种借口拖延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忆向汉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阮某返还剩余购票款项。 法院审理 福星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从事实层面看,小忆与阮某就演唱会门票购买达成一致,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但从法律层面分析,阮某在未取得任何票务代理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再以加价方式出售牟利,其行为本质是 “黄牛”倒票,严重扰乱了演出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的买卖行为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依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财产返还”原则,阮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购票款,依法应当全额返还给小忆。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常年居住外省、涉案金额不大,且存在矛盾化解的可能性,法庭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法官从法律规定、情理道义等多角度与双方沟通,既向阮某明确倒票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也引导小忆理性维权。最终,阮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向小忆诚恳道歉,并同意立即返还剩余2000元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 “黄牛”兜售演唱会门票看似便捷,实则背后隐藏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黄牛”高价倒票行为已涉嫌违法,其票源真实性无法保障,消费者可能遭遇虚假票务、票证不符等情况,甚至像小忆一样 “付了钱却拿不到票”;另一方面,随着演出实名制逐渐推行,“黄牛”常以“录入信息”为名索要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存在信息泄露的重大风险。 法官建议,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务必通过官方渠道购票,警惕所谓“特殊渠道”“内部票”“邀请函”等说辞,这些行为均涉嫌违规,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保障。如不慎遭遇“黄牛”骗局,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联系方式等证据,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转自湖北法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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