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8/2025-1402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年第6期) |
|
违法行为人陈伟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伟明,身份证号码:331002199******034,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支队车管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陈伟明于2025年08月04日15时07分驾驶牌号为浙JAH6596小型轿车行至S204余温线临海段215公里750米处,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汛桥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表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伟明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陈伟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陈伟明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陈伟明作出罚款350元的处罚,记15分。 因陈伟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陈伟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伟明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9月25日 |
打印 关闭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