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学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 |||||||||||||||||||||||||||||||||||||||||||||||||||||||||||||||||||||||||||||||||||
|
|||||||||||||||||||||||||||||||||||||||||||||||||||||||||||||||||||||||||||||||||||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2025学年度全市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监护人责任险(以下简称“双险”)的投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发动 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办理学生“双险”,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平安、健康和幸福的德政工程,也是化解学校风险、维护学校秩序、构建和谐校园的一项创新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双险”投保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学生及家长中广泛开展关于实施学生“双险”投保工作的意义、参保办法、参保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宣传教育,为学生参保“双险”创造便利条件,增强学生及家长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保费及理赔标准 “双险”为非强制性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坚持家长自愿投保的原则,保费由学生家长承担。2025学年“双险”保费不变(中小学生保费每人每年120元,在园幼儿保费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学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额15万元,意外伤害伤残保额16万元。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金额累计最高20万元,具体理赔方案详见附件1。 三、保险周期 服务资格有效期壹年,即2025年9月1日0时至2026年8月31日24时。 四、准入服务保险机构 各保险机构在自愿接受市教育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认2025学年临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双险”准入服务保险机构12家(具体准入名单见附件2,排名不分先后)。 学校应根据区域服务网点情况、理赔服务能力等因素在12家准入服务保险机构中选择,建议学校班子、家委会代表集体商定并做好会议纪要。全市各学校(幼儿园)不得收取保险佣金、不得向保险公司报销经费,学校相关人员不得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经济往来;学校不得让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校教师不得代收保险费、不得以家委会名义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得将佣金等返还到教师和学校。 各校要与各承保机构密切联系,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经验和优势,切实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校,创建“平安校园”,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附件: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方案 2.2025学年临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双险” 准入服务保险机构名单
临海市教育局 2025年8月21日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方案
上表校园内和普通意外不重复理赔。
注: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时,必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需转院治疗,请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2、疾病身故等待期为90天(续保者不受等待期限制)。 3、意外伤害(疾病)住院每人按人民币100元补贴,每次住院最多补贴90天,全年累计180天为限。 4、意外医疗责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免赔额50元,赔付比例85%;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免赔额50元,赔付比例80%; 5、牙齿修复每颗3000元,每人累计给付以6000元为限;美容缝合综合费用每人累计给付以1500元为限;疫苗费用每人累计给付3000元为限。 6、被保险人在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 (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承担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及承担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7、监护人责任险中如涉及第三者伤害造成的精神赔偿金须通过法院诉讼判定方可赔付。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意外残疾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对本次住院治疗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本公司累计 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身故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监护人责任保险责任:
1、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2)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对于下列各项,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4)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理赔材料 学幼险: 意外:门诊发票,门诊病例,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 住院津贴: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监护人责任险: 如人身伤害:意外:门诊发票,门诊病例,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 如财产损失:财产价值证明(发票等) 双方调解协议书
|
|||||||||||||||||||||||||||||||||||||||||||||||||||||||||||||||||||||||||||||||||||
打印 关闭 |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