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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8号建议意见答复的函
  • 日期: 2025-08-25 16:40
  • 来源: 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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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琳山、蔡璋、罗鉴庆、胡舜波、张良喜、王莲萍、 李林兵、詹东星、胡钧、詹森凯、王天荣11位代表:

你们在临海市十七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企业“标准地”达产复核验收合理化的建议》(第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结合临海实际情况,2018年我市制定了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850号)。2021年市经信局牵头制定印发了《临海市工业“标准地”达产复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临经信〔202158号),再次明确“标准地”验收办法和标准。

1、我市“标准地”达产复核验收的计算方式可以单独核算。根据《临海市工业“标准地”达产复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中第六点第(二)款中,针对企业在市内有多宗工业用地的,相关数据可以单独核算的,单独进行核算验收。

2、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3.0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240号),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仅评价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电耗营业收入等3项基本指标。规下企业可以采用第三方审计的方式来进行达产复核验收,税收情况以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

3、根据属地镇街与企业签订的《“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企业需在3年内完成厂房竣工验收后,在3年内完成达产复核验收,验收不通过的进行不超过2年的整改。目前,我市除医化项目外,企业均能正常完成用地规划核实验收,能够达到地块出让时约定的容积率要求。

感谢你们对经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小燕

联系电话:15067666015    编:317000

 

                                  2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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