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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日期: 2025-08-11 17:13
  • 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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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燕红,系原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4109日依法对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作出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卫公罚〔2024153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局2024111日向该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后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了字号,现重新启动送达程序。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原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张燕红公告送达《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卫公罚〔2024153 ),内容:依法对原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你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联系人:尹小迁、李飞;联系电话:0576-85529988。

  联系地址:临海市临海大道(中)281号。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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