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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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燕红,系原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对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作出《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卫公罚〔2024〕153 号),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该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后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了字号,现重新启动送达程序。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原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张燕红公告送达《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卫公罚〔2024〕153 号),内容:依法对原临海市郦屋美容店(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你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联系人:尹小迁、李飞;联系电话:0576-85529988。 联系地址:临海市临海大道(中)281号。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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