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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5-139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5〕22号 成文日期: 2025-07-24
发布单位: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5-0007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 日期:2025-07-28 16:56
  • 来源: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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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根据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一般项目的补充耕地资金按照225元/平方米收取;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资金按照375元/平方米收取。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收缴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及时全额收缴入库。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需依法依规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1.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

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4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5〕22号 关于完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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