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形成了《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 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江南街道办事处417室。书面意见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附本人身份证、联系方式、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信息。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17826797939。 特此公告。
附件: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和条件,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1)。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7户,证载房屋总建筑面积1293.35㎡,其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893.08㎡,房屋用途为营业的217.4㎡,房屋用途为商住的182.87㎡;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303.44㎡,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另有未经登记建筑,以上建筑具体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九、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增加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22%的补偿。 (三)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迁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及其他设施等造成的损失)。 (五)临时安置费(停业补贴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房屋用途为营业的,按被征收营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计发2个月的停业补贴费。 (六)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七)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八)购房补助: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市住建局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十、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为山海麓园(现房),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安置房基于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0900元/㎡,房屋建筑面积110.42㎡。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营业房屋可转换为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控制比为1:1.5。 (三)房款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的房屋,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住宅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一房一优惠价)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以该套的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购买。 (四)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六)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迁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及其他设施等造成的损失)。 (七)临时安置费(停业补贴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费;房屋用途为营业的,转换为住宅房屋安置的,按被征收营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费。 (八)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九)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十一、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享受以下补偿、奖励及补助: 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业补贴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 (二)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业补贴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选择房票安置奖。 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和选择房票安置奖必须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外,其他补偿、奖励及补助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或直接给予货币结算。 1.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合法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含因搬迁空调、热水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自来水及其他设施等造成的损失)。 4.临时安置费(停业补贴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房屋用途为营业的,按被征收营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计发14个月的停业补贴费。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6.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7.选择房票安置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并按照本条第7款“房票使用”中相关规定使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评估补偿价值28%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8.提前购房奖。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并按照本条第7款“房票使用”中相关规定使用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未按以上条件使用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三)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人(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四)房源保障。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在临海市域范围内由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由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 (五)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六)房票指定。 被征收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七)房票使用。 1.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2.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安置房合并使用,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安置房使用。 3.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4.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结算。 5.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市属国有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市属国有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八)房票拆票。 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九)本方案中房票安置相关未尽事宜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十二、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因本次征收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签约比例为本次征收总户数的80%以上(含80%)。 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十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5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十四、其他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做地主体为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资金等费用由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 (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海市江南街道贺家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被征收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1.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2.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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