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2025-139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临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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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技术咨询机构 2.4 镇(街道)防控机构 3 预警与预防 3.1监测与报告 3.2灾害诊断 3.3风险评估 3.4预警预报 3.5预防控制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处置措施 4.4应急终止 4.5信息发布 4.6后期处置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制定与管理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它突发病虫害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果断处置。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各地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控制灾害蔓延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1.5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 1.5.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台州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1.5.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市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省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和镇(街道)防控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政府在市动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在省、台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临海邮政管理局、台州海关驻临海办事处、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研究决定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及时报告;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和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普查、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场圃的植物疫病防控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安排。 (5)市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6)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8)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协调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治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0)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12)市供销社: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气象预测。 (14)临海邮政管理局: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输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15)台州海关驻临海办事处: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2)收集、报告和发布灾害信息,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负责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络,传达上级和市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 (4)组织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技术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提出并实施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2.4 镇(街道)防控机构 各镇(街道)依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区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收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集市内外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废弃物进口、调入情况,植物物种引进情况和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3.1.2 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以农牧业与科教管理科、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基层病虫测报点、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点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在市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病虫害长中短期预警和预报。 (2)监测内容。全市监测网络负责对各地农作物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3.1.3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应将结果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并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3.2 灾害诊断 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进行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序。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3.4 预警预报 3.4.1 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市农业农村局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警、预报,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除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预报发布本镇(街道)的短期补充预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病虫害预警、预报。 3.4.2 植物疫情预警预报 市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 3.5 预防控制 根据农业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把农业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先期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镇(街道)应及时、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上报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分级响应原则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施。市政府为我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实施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技术、物资、设备和人员的支援。 上级预案启动时,其以下各级预案都必须相应启动。 4.2.2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的应急响应 (1)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确认。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建议启动本预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成立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 (3)市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情况,制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各级各部门实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5)当事件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台州市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在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4.2.3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的应急响应 (1)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由台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确认。 (2)接到灾情报告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指挥部, 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请台州市政府启动《台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台州市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台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4.2.4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确认。 (2)接到灾情报告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指挥部, 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逐级报请台州市政府、省政府分别启动《台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省、台州市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台州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4.3 基本处置措施 4.3.1 农作物病虫草害应急处置措施 (1)调查灾情。市农业农村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灾区进行灾情调查,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 (2)划定灾区。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序和危害情况划定灾区。灾区划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按照危害情况、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3)防治措施。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开展生产自救。 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它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等。 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监控防治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4.3.2 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事发地镇(街道)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逐级上报,然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它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为了加强防范和保护,经市政府批准逐级上报,然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2)疫区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市政府上报台州市政府,并经台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公告全社会,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疫区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检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提出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市政府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并由省政府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被扑灭。 (3)保护区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4)疫情发生区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 4.4 应急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重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终止。 4.5 信息发布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重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4.6 后期处置 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灾后恢复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商贸、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和出口贸易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市民政局和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问题。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体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5.2 资金保障 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具体按照《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3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6.2 培训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 6.3 演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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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置机构 2.4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分级标准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 5.3安全防护 5.4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应急保障 7.1交通与通信保障 7.2资源与装备保障 7.3培训和演练 7.4 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疫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动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台州海关驻临海办事处、临海邮政管理局、各镇(街道)等。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动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市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设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牲畜定点屠宰,搞好定点屠宰场的防疫消毒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畜产品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指导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的查验、记录、保存和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工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台州海关驻临海办事处:负责做好进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做好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存放等区域的动物疫情监测,依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临海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3 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应急处置部门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兽医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 2.4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可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5个省(含本省,下同)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30个以上。 ④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或者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④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台州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疫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③临海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市畜牧兽医所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市卫健局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畜牧兽医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所)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3.2 报告时限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所)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台州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5.2 应急响应 5.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接到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报告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建议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分析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具体扑疫工作由疫区镇(街道)组织实施,疫区镇(街道)及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疫区镇(街道)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可派出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疫情态势。 (6)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7)当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台州市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请求在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5.2.2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 5.2.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4非疫情发生地镇(街道)的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水运交通卫生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市卫健局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等。 5.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3)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4)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市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加强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健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卫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各种演练,以加强磨合,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应急能力。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裂谷热病毒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159号)同时废止。
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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