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8/2025-1390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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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颜爱清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颜爱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2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颜爱清于2025年05月13日09时58分许驾驶浙JZZ0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临海市东方大道洛河村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洋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法行为人颜爱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颜爱清作出罚款340元的处罚。 因颜爱清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颜爱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颜爱清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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