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1/2025-1388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供〔20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发布单位: | 市供销社 |
关于印发《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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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各企业: 《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维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供销社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4月29日 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有资产的维修工程管理,明确临海市供销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维修管理的职责,规范社有资产维修工程操作规程,保障资产维修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维修工程是指存在流失、侵占、损坏、安全等隐患确需维修的房屋等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有形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社资产的维修工程。 第三条 投资公司是资产维修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对社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财务资产管理科是市供销社资产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科室,主要负责资产维修工程的监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案评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审核,提出资产维修意见报市供销社党委审批,指导和督促投资公司按本办法实施招投标、签约、施工管理、完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资产管理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年度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对超预算的维修费用经分管领导同意予以调整并及时通知年度审计及考核的相关科室;按照内审制度对维修工程的预算、决算进行核算审计。 第六条 投资公司应及时排查资产毁损情况和安全隐患,对认定需要维修的资产,提供书面维修方案,按维修工程金额报市供销社财务资产管理科备案,或由财务资产管理科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供销社党委会研究。维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工程量清单、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型号、材质、面积、吨位、工时、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等及对应单价)、实施计划、管理人员安排等。 第七条 单项维修工程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投资公司自行维修,并报财务资产管理科备案;维修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维修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由财务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供销社党委会研究。 第八条 维修项目程序:投资公司维修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财务资产管理科对投资公司上报的预算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维修意见→分管领导初审意见→主任审批意见或党委会讨论意见→财务资产管理科对投资公司批复。 第九条 单项预算在10万以下的维修工程,由投资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上维修工程由投资公司进入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进行交易,监事会和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参与监督。 第十条 根据市供销社批复,投资公司组织实施,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涉及招投标的,按规定金额额度实施。 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造价、结算方式、履约保证、质量、工期、施工组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修责任及期限、验收交付、工程决算等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公司是资产维修工作的实施主体,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施工合同约定规范施工,执行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发包人(各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综治等工作,杜绝一切质量、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制,杜绝随意超预算施工,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必须追加预算,报市供销社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施工过程无法停顿等特殊情况须通知财务资产管理科和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同意并签署工程联系单后实施。加强现场管理,认真做好各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量的核定和记录,为竣工决算提供详实依据。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完工,由市供销社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验收,对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对较大维修工程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维修费用严格按照市供销社批准的预算内列支,施工过程中产生预算外的维修费用,须取得市供销社社同意追加预算后方可纳入决算并列支。维修费用支付比例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转账支付,决算后,留足不低于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一般工程原则上不低于一年;较大工程或特种工程参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在执行资产维修工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要及时将工程进度等情况报告市供销社财务资产管理科,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坚决杜绝工程项目拆包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对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稿)》(临供〔2021〕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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