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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8/2025-1384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5-04-01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年第3期)
  • 日期:2025-04-03 11:07
  •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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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朱建胜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朱建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671,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朱建胜于2025年02月18日15时23分许驾驶浙HDD136*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永丰镇104国道与351国道交叉路口(留贤村),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丰中队民警通过天网监控抓拍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天网监控抓拍照片、公安网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建胜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朱建胜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朱建胜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朱建胜作出罚款171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朱建胜作出罚款1910元,记1分的处罚。

因朱建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朱建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朱建胜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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