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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提示(三十一)
  • 发布日期:2025-04-29 11 : 30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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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以自然户为一户,离异人员离异时间需满一年。已享受人才引进“房票”、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和住房货币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2.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由市民政部门组织认定。

    3.家庭现有房产认定应当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转移登记时间在5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4.“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四、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金额=实际保障面积×单位补贴标准×分档系数标准。每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照200元予以补贴。

    1.实际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对象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其中,保障面积标准为:保障对象2人及以下的,建筑面积36平方米;保障对象3人及以上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单位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租金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综合考虑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随上述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3.分档系数标准。

    (一)符合临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系数标准为1.0。

    (二)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系数为0.6。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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