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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44/2025-1386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农〔2025〕47号 成文日期: 2025-04-22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65-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 日期:2025-04-22 09:05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浏览次数: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5-2027年)》意见的公告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和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经临海市财政局协商,现将《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2日起实施,《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农〔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5-2027年)

2.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单

3.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资金发放清册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五水共治”和“肥药双控”、化肥定额制等工作,以加快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施用量、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农产品质量为目标,促进高效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为农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商品有机肥,推动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应用范围: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列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扶持对象:购买和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等。

(三)补助标准: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按备案企业的备案价格进行销售,对商品有机肥购买对象给予150元/吨省级财政补助。

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T 525-2021)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T 525-2021)补贴量累计不超过6吨/亩。

三、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

实施补助的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T 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四、商品有机肥料企业的确定

省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产品供肥企业实行备案制,由补贴对象自主采购。供肥企业要求合法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

五、补助环节与程序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确认开具购肥申请单(附件2)——补助对象持经镇(街道)审核的购肥申请单向企业确定供肥——供肥单位向购肥对象提供发票——补助对象将发票交至镇(街道)——镇(街道)汇总造册公示并留存公示照片,在公示无异议后上交清册(附件3)和发票(可使用电子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情况拨付所需的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下拨给镇(街道),由镇(街道)负责根据公示清册发放给补助对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好补助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把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作为推进农业生态循环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手,投入必要的培训和管理经费,将补助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宣传和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商品有机肥的认识,及时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农民的意见,不断探索新机制,发现新典型,总结好经验。

(二)建立分级负责制。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做好补助商品有机肥政策的宣传、汇总和建档等工作,按确认的供肥数量,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各镇(街道)经济生态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需肥用户的购肥申请审核和登记造册、公示等工作,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助数量、面积、补助对象的真实性负责。供肥企业建立肥料销售网络,根据要求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补助对象,确保肥料质量。供肥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向补助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当地镇(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加强对所供肥料质量的监管。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监管督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严禁供肥企业变相提高商品有机肥供应价格,补助对象变相套购补助资金和享受补助肥料外流。对于落实补助政策中弄虚作假,虚报数量、面积,挪用、截留、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供肥企业和购肥主体,在追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同时,对供肥企业和农业生产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2     

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单(存根)

根据《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实施方案》,为扩大商品有机肥应用。           (单位或个人)申请到               (企业)购买           (种类)商品有机肥     吨,用于        (作物),应用面积       亩,其中可享受补助商品有机肥        吨。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单

根据《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实施方案》,为扩大商品有机肥应用。           (单位或个人)申请到               (企业)购买          (种类)商品有机肥      吨,用于        (作物),应用面积       亩,其中可享受补助商品有机肥        吨。(此单为农户购买商品有机肥前申请,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凭此单销售并出具确认单和开具发票才可享受补助)

特此申请                          

镇(街道)审核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镇(街道)(盖章)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3 

临海市补助商品有机肥资金发放清册

镇(街道)(盖章)

序号

申请补助对象

身份证账号/统一信用代码

应用作物名称

应用面积(亩)

购买数量(吨)

补助金额(元)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








合计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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