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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5-1386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5〕1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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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4〕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适用条件 第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联合审查、依法实施、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海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但赤城路以西至台州府城墙闭合区范围的历史城区及台州府城墙建控地带范围内的既有住宅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单元或该幢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批、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应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社区积极推进。 第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实施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及联合审查、消防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信访件的受理交办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老年人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管线迁移、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等费用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指导工作,并参与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及联合审查工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及后期运行等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电梯投运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使用登记证的发放及相关信访投诉处置工作,协调检验机构及时开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参与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及联合审查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燃气管道、城市道路市政管网等事项及相关信访投诉处置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参与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及联合审查工作。 台州市公积金临海分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审核办理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管线迁移、增容等工作,并参与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及联合审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审管办、临海金融监管支局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需求排摸、动员指导、意见调解、听证、信访等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前期申请及联合审查 第八条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本单元内牵头业主应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和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充分民主协商,做好意见统一等工作。 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九条 由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电梯配置方案、实施方式、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以及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组织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及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平面尺寸和梯井高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表决材料和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递交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将拟加装电梯情况及时向市住建局和各镇(街道)报告,市住建局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各镇(街道)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以及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场在现场踏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现场踏勘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反馈公示情况。 第十二条 异议处置流程。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各镇(街道)在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30日内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有关规则。采用听证会进行调解的,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并发出正式的听证通知。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书面反对意见业主或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对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说明,同时也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听证。各镇(街道)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 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调解结果。 第十四条 舆情处置及答复职责。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加装电梯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市住建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各镇(街道)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舆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在已公示的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由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合格后,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申请人收齐以下材料提交市住建局。 (一)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二)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所在单元业主表决结果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四)经公示的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五)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单位负责实施相关管线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改造。 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施工前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及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减轻群众资金压力,积极推进加装电梯民生工程,通过联审的四层以上且入户层在四层以上(不包括地下室层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享受以下财政奖补政策;但四层以上联排叠层住宅或单一业主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不享受以下财政奖补政策。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市财政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二)管线补助。对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迁移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实际补贴,每台最高10万元,超出部分由相关管线单位自行承担。涉及化粪池迁移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三)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前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通过各方验收完成相关资料归档。由各镇(街道)汇总辖区内加装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向市财政申请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专项用于相应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 对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安置房小区等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各镇(街道)确认符合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该房屋属于非单一产权的相关印证材料,加盖各镇(街道)公章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后,再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七章 长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明确加装电梯管理模式。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鼓励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选择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的维护保养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相关业主可以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鼓励金融机构为加装电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使用租赁模式等市场化方式加装电梯的,不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装电梯应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开放统一接口,实现实时在线监督、及时救援处置。多措并举加强后续维保,探索加装电梯购买保险服务方式,鼓励电梯企业通过设立电梯综合养护服务中心和加装电梯售后服务中心等方式提供统一维保服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协商调解。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搭建共商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热心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作用,鼓励组建加装电梯志愿帮扶团队,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提升协商调解工作质量和成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加大调解力度。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统筹推进。各镇(街道)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程,协调推进成片整体加装电梯,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方案设计、管线迁移、基础施工、绿化改造等工作。鼓励电梯企业和设计、工程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开展加装电梯综合服务。具备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使用需求。鼓励优先选择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二十八条 优化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前提下,其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因加装电梯设置减少的必要绿化空间不纳入绿地率计算。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并移交有关资料,受让人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提升实施质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兼顾安全适用和经济美观,确保加装电梯及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同一小区不同单元加装电梯的,其外观造型、色彩风格应与小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加装电梯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对小区绿化、小区道路和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违法阻挠、破坏施工。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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