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将着重讲解3项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本项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根据新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一档 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 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上300m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一档 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2m³以下或者占地面积在10㎡以下的 二档 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2m³以上5m³以下或者占地面积10㎡以上20㎡以下的 三档 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5m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在20㎡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 (二)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本项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根据新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档 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³以上1000m³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 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50m³以上100m³以下 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本项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新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一档 单位交由建筑垃圾体积在50m³以下,个人交由建筑垃圾体积在5m³以下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档 单位交由建筑垃圾体积在在50m³以上100m³以下,个人交由建筑垃圾体积在5m³以上20m³以下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档 单位交由建筑垃圾体积在在100m³以上,个人交由建筑垃圾体积在20m³以上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有其固定的处置方式,能进行资源化利用并变废为宝,减少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2024年以来,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实施处罚。 在城区随意丢弃和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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