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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5-138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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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化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根据国家、省、台州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建设具有临海特色的新时代美丽乡村。按照“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要求,结合临海村庄发展、保护和建设的需求,制定本规定,推进全市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 (二)原则和依据。本规定以规划引领、农民主体、底线管控、分类引导、因地制宜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详见附件1)。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三)规划范围。本规定的规划范围与临海市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四)定位和效力。本规定是我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是临海市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五)适用情形。本规定适用于临海市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包含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建房、乡村产业项目、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需的基础配套设施等公用设施、农产品初加工等零星乡村产业、确需保留修缮的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6。 二、指标管控 (一)总体要求。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为基础,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用地图斑形成基期数据。至规划期末,控制临海市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村庄建设边界面积不得超过基期数据。 (二)指标体系。严格落实临海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传导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边界等上位控制指标,规定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规划预留指标等研究细化指标,确定近、远期目标值,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 (三)指标保障。落实临海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村庄建设用地的指标保障要求: 1.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落实临海市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的不少于10%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建设,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的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2.公益性民生类殡葬设施用地。落实临海市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公益性民生类殡葬设施项目,并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需求。 (四)指标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加强实施监管。对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且符合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少量公用设施、零星乡村产业,在落实农业、生态用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通过台账形式管控规划预留指标;或通过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的方式落地建设。 三、控制线传导 (一)总体要求。执行“5+X”的空间控制线管控。依据临海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乡村地区规划管理主要的空间控制线及其他空间控制线,落实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245.65平方千米(36.85万亩),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268.53平方千米(40.28万亩)。范围内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3号)中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用途管制规则进行管控。 (三)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38.14平方千米。范围内按照浙自然资规〔2024〕13号文件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用途管制规则进行管控。 (四)历史文化保护线。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面积13.93平方千米。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0.23平方千米,历史文化名城2.68平方千米,历史文化街区0.81平方千米,历史文化名村0.18平方千米,历史建筑0.04平方千米。范围内按照浙自然资规〔2024〕13号文件中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线的用途管制规则进行管控。 (五)灾害防治控制线。落实灾害防治控制线面积524.06平方千米。其中包括地质灾害中易发区212.33平方千米,风暴潮高风险区88.40平方千米,蓄滞洪区5.70平方千米,主要行洪排涝通道38.90平方千米,蓄洪水库15.20平方千米,调蓄湖0.85平方千米,滨海(河湖)湿地119.79平方千米,2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97.84平方千米。范围内按照浙自然资规〔2024〕13号文件中关于灾害防治控制线的用途管制规则进行管控。 (六)村庄建设边界。落实村庄建设边界74.78平方千米。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加强对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增存挂钩、增减挂钩等方式,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长;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保留、腾退或调整为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文件要求的建设用地。 (七)其他空间控制线。粮食安全控制线、生态环境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城市重要控制线、风景名胜控制线等临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控制线,应严格按照规划和浙自然资规〔2024〕13号文件中要求执行相应管控的要求。 四、管制分区 (一)总体要求。落实临海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规划范围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以及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各用途分区的开发保护活动应符合临海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临海市乡村建筑风貌导则》《临海市传统民居适居化改造技术指引》、浙自然资规〔2024〕13号文件中的管控要求,各用途分区对各类建设项目允许、限制、禁止的准入规则具体详见附件4。 (二)农田保护区。落实农田保护区283.00平方千米。区内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田保护区,引导保护区内零星建设用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经整治验收后的新增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允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 (三)生态保护区。落实生态保护区438.96平方千米。区内实行严格保护,重点用于维护和提升区域生态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区域内开展有助于生态功能稳定和提升的生态修复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区域内非生态功能的用途逐步退出。 (四)乡村发展区。落实乡村发展区1108.57平方千米。该区域是开展乡村生产、生活的主要区域,区内应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乡村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需求,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村庄建设边界外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修复工程等活动,有序提高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乡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 (五)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将开发边界外的生态控制区、其他保护利用区等其他区域划为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共1782.99平方千米。范围内按照浙自然资规〔2024〕13号文件中相应区域的用途管制规则进行管控。 五、用地布局指引 (一)总体要求。 1.村庄用地布局通用要求。临海市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5+X”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2)应布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3)应满足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布局要求。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 (2)对保护范围内的空闲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可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补充村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活化、利用所必需的村庄建设用地,在完善乡村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进行肌理织补,修复传统肌理,“镶牙式”新建必要的建筑,延续历史文脉,塑造整体风貌。新建建筑应以必要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为主。 3.风景名胜区内的布局要求。涉及浙江桃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1)桃渚片区核心游览区域等一级保护区内,严控村庄用地建设,有序疏解居民点、居民人口及与风景区定位不相符的建设。 (2)桃江十三渚、雀尾瀑等二级保护区内,限制各类建设和人为活动,可安排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严格限制居民点的加建和扩建。 (3)石柱下村、武坑村等三级保护区内,可维持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相关建设,区内建设应控制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建筑形式等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二)各类用地布局要求。 1.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1)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理念,遵循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基本原则。 (2)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方可上报审批。 2.乡村公用设施用地。乡村公用设施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邻避距离等要素合理布局,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在服务半径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4.乡村产业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1)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物流节点等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3)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使用预留指标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 5.乡村公益性民生类殡葬设施用地。乡村公益性民生类殡葬设施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1)优先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2)一般以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村为单位建立,鼓励相邻的村合建、联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对存量殡葬设施进行生态化改造,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六、规划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各类用地参照执行的建设标准。 (1)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临海市建筑、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2)乡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3)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落实方案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该设计条件形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后建设实施。 2.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建设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编制的相关保护规划,并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建设管控要求。 (二)规划要求。 1.面积控制。农村宅基地规模应按照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文件规定的面积要求进行控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宜按每村人均不超过5平方米控制。 2.临距控制。建筑间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农村建筑间距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毗邻建筑通行、采光、排水、用电和正常使用,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1)农村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异地新建的农村住宅建筑,应满足日照间距不得小于8米,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和特殊地形地貌区域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3)原拆原建的农村住宅建筑,拟建建筑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不满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日照时间减少的,建设业主可以与相邻权益人协商解决。 (4)农村建筑山墙净距不得小于4米。当农房相邻建筑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米。 (5)建筑临道路退距:新建农村建筑正朝向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宜3米以上,其余方向宜后退村庄道路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针对公路用地,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3.高度控制。 (1)村民住宅高度:立地式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对接驳在按规划部分房屋已建成的,原则上可按原规划条件实施),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5米。处在低洼等易受洪水浸淹的建设规划范围内,可以根据水位数据情况增加室内地坪标高或增设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增加部分不计入建筑控制总高度。 (2)其他农村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8米。部分需突破上述高度要求的项目,应结合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进一步论证。 4.风貌控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加强农民建房管控。针对重要的乡村界面,如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临水临海地区、自然生态区,重要公路两侧等,应进行引导性管控。 (1)延续乡村原有的空间肌理,宜保留原有的街巷、院落、广场,避免采用单调、重复的“兵营式”布局,形成具有特色的乡村风貌。 (2)充分尊重原有的地形地貌,利用山地地形等自然条件进行布局设计,实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生,保护乡村的自然生态。 (3)乡村建筑风格宜结合临海传统与地域特色,融入现代生活需求,鼓励现代技术材料与传统材料相结合,建设功能现代又不失乡村气息的建筑,不能贪大求洋。 (4)色彩以清新淡雅为主色调,如青、灰、白、木等,营造宁静、舒适的乡村氛围。 (5)应落实临海市乡村建筑风貌导则相关要求。 七、规划许可 (一)总体要求。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许可办理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涉及以上区域的村庄原则上应一起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规划修编期间可暂时依据本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基本村庄建设活动进行许可。 具体各类村庄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的依据详见附件6。 (二)依据“通则”核发许可的项目。对附件6中规定的直接适用“通则”的项目,按照第六章及附件5的规划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三)补充编制重点地区图则的项目。对附件6中规定的在“通则”基础上编制重点地区图则的项目,由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重点地区图则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四)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对符合《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在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可直接进行建设。 八、附则 (一)实施。本规定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成果管理。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控制线、用途分区等数据应与临海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前文各项管理数据依据临海市最新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使用本规定所涉及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重点区域图则、规划落实方案等成果数据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三)规定用语。在执行本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5.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主要编制依据 2.名词解释 3.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 4.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5.规划要求设置要求一览表 6.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附件1 主要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4)《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5)《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 (6)《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政策文件。(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6)《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7)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 (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 (1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3号); (1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 (12)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9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11号); (13)《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临政发〔2020〕4号)。 3.相关规划。(1)《临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临海市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附件2 名词解释1.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指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和已编制到期或不适用村庄规划(详细规划)。 2.“5+X”空间控制线: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各类空间控制线。“5”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文件中明确的五条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空间控制线,即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X”指粮食安全控制线、生态环境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城市重要控制线、风景名胜控制线等其他空间控制线。 3.村庄建设边界: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檐口高度。 5.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 附件3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
注:上表为临海市全域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各详细规划单元(行政村)相关指标应按照临海市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解指标控制, 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及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数据为准。 附件4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注:√(原则上允许准入);×(原则上禁止准入);⭕(限制准入),⭕(限制准入)的项目准入应符合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的要求。 附件5规划要求设置要求一览表
附件6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注:√: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在“通则”基础上补充重点地区图则为规划依据;×:“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详规、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依据。改建包含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农村危房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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