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仍未办理汇算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下列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docx
责令期限改正公告送达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