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8/2025-1382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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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钟仙良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钟仙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8,准驾车型:C1D,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2025年02月13日09时10分许,钟先良驾驶牌号为浙J19*X1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京岚线-1745公里5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限速:60公里/小时,实速:92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移动测速设备记录、限速标志标明时速照片、公安网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仙良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钟仙良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因钟仙良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钟仙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钟仙良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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