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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海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2-18 09 : 43
  • 来源:市民政局
  • 浏览次数:113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我市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

    (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特困老人尽量集中在一个机构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市社会福利机构可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 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 1∶15 标准配备;按每 60 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合理安排运转经费。运转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零星购置费和维修费、其他办公等机构运转费用。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丧葬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其中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支出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1.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原则上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费的40%确定。

    2.生活用燃料和水电。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气(用于热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个人和公用的,原则上个人部分支出限额春秋季节按不超过每月基本生活费的4%确定,夏冬季节按不超过每月基本生活费的8%确定。

    3.日常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4.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每年服装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发放。夏季应有凉席、空调被等,冬季应有棉衣或羽绒衣、保暖内衣裤、棉鞋、手套、棉帽、棉被等,按不超过年度基本生活费总额的5%确定。

    5.文体活动。用于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6.零用钱。按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智力等失能失智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7.统筹费用支出。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丧葬费用、医疗统筹、就医外出交通、改善生活等支出。特困老人的丧葬事宜,按照丧事简办的原则,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部分可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基本生活费总额的10%确定。如其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

    (二)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分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四类,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若特困老人及其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

    (四)其他方面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如有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特困供养机构捐款捐物的,按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生产收益及没有明确使用方向的善款,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鼓励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收住本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

    三、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 2019),健全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供养服务目录。各镇(街道)、各供养服务机构应参照《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和《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严格执行到位。

    (二)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各镇(街道)应与特困人员及其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特困人员因故不再入住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和市民政局,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三)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好特困人员的管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落实。各镇(街道)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临民养〔2024〕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海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1).pdf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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